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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监管2024年度回顾与未来展望

2025-01-03


一、2024年保险业重点监管政策回顾


(一)“新国十条”


9月11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正式公布。这是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发布以来,国务院再次专门部署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国家层面文件,被称为保险业“新国十条”。


《若干意见》围绕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三大中心任务,从严审批新设机构、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及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等十大内容,对我国保险业未来5年、10年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系统的谋划和安排,保险业迎来重要的发展机遇期。


(二)“报行合一”


2024年伴随着一系列监管文件的出台,保险行业正式进入了全面推进“报行合一”的时代。继2023年8月,银保渠道率先执行“报行合一”;今年2月和8月,经代渠道和个险渠道也逐步跟进。


1. 1月《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保渠道“报行合一”提出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要求。

2. 2月《关于2023年度人身保险产品情况的通报》:标志着经代渠道正式执行“报行合一”。

3. 4月《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了合作数量限制,取消了一家商业银行网点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只能代理3家保险公司的限制,并规定了代理协议中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产品备案佣金水平。

4. 8月《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指出深化“报行合一”,加强产品在不同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意味着个险渠道也将全面推进“报行合一”。


全面执行“报行合一”虽然带来了挑战,但长远来看有利于保险行业的持续性发展,可以规范行业经营,促进保险业降本增效,降低费差损风险,同时也提高了整个行业的透明度,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三)保险产品提质


1.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调整

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明确长期险产品预定利率下调及建立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相较于之前均下调了0.5%,还明确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这一大调整反映了进一步化解全行业的利差损风险,缓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压力的决心,也体现了平衡金融市场发展的考量。此外,该通知宣布分批下调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对不符合预定利率新规的产品在切换日前要停止销售。具体要求是从今年9月1日开始,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从当前的3.0%下降至2.5%;10月1日开始,新备案的分红险预定利率上限从2.5%降至2.0%,新备案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从2.0%降至1.5%。


2.大力发展分红险和商业保险年金

8月,《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

9月,保险业新“国十条”提出鼓励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鼓励开发适应个养制度的产品;

10月,保险业新“国十条”首个配套文件《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商业保险年金的概念,提出了推动业务发展、加强监管的相关举措;强调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上述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样的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服务。


(四)人身险分类监管


3月,监管机构推出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通过六大维度及百余评价指标,全面审视人身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实现对风险的持续动态监测和预警。


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另设置“履行环境社会治理(ESG)责任情况”作为特别加分项。这一办法使人身险公司监管又有了新依据,从而标志着人身险公司“分类监管”制度正式落地,高风险机构将面临市场退出的风险。


(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3月,《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保险销售的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进行了严格管控。该办法明确了销售人员和产品分级管理的重要性,并规定了销售宣传中的禁止事项,包括禁止“炒停售”、虚假或夸大表述、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利用监管作“背书”、不当类比等违规行为。


7月,监管机构又发布了《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全流程欺诈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完善事前预警、事中智能管控、事后回溯管理的工作流程。同时,该办法也强调了监管部门在欺诈风险管理中的责任,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保险机构和行业组织做好《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的实施工作,持续强化监督,全面提升反保险欺诈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并建立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的衔接机制,再次彰显了打击保险欺诈的坚定决心。


(六)推动财产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1.财险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12月,继保险“新国十条”后,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强监管防风险促改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明确财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一是进一步强化全面监管、严格监管,切实防范化解风险。鼓励财险兼并重组,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财险机构要退出;加强公司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和行为等审查,健全财险分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淘汰问题产品等。二是进一步强调深化改革、推进开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三是进一步营造财险业良好发展环境。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全面加强财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深化财险领域改革,促进财险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金融强国建设。


2.互联网财险新规

8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将于12月31日起执行。该通知明确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范畴、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可以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范围,以及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规则、风险管理、内部管控、落地服务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其中值得重点关注的是:第一,除农险和船舶险等特殊风险保险产品以外,不设机构也可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展业,比如车险也有机会无机构进行全国销售;第二,提高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财险和中介机构准入要求;第三,对财险机构和第三方线下合作机构的落地服务提出明确要求。


上述通知作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着力解决互联网财产保险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


3.新能源车险新规:《关于切实做好新能源车险承保工作的通知》

1月,监管下发 《关于切实做好新能源车险承保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从五个方面对财产险公司、各监管局财险处提出要求。强调各家财险公司应提高政治站位,明确交强险不得拒保,商业险应愿保尽保,同时要求各财险公司应全面排查整改,取消不合理承保限制;对系统内新能源车险承保政策和考核指标开展全面排查,不得在系统管控、核保政策等方面对特定新能源车型采取“一刀切”等不合理的限制承保措施,调整对新能源车险设置的不合理考核目标。


不仅如此,上述通知要求各监管局财险处、各财险公司应加强对新能源车险经营存在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拓宽视野思路,从提升行业能力、完善定价机制、加强部委协同等方面提出下一步推进新能源车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


(七)2024版人身险负面清单


4月,监管向人身险公司下发《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4 版)》,从产品条款表述、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及产品报送管理四个方面,划定94道红线,强调“报行合一”,新增既往症费率、精算相关禁令。明确指出人身保险产品在条款表述不清楚、不规范,条款约定不合理,存在销售误导隐患,产品不符健康险新规,健康险产品和增额终身寿产品责任设计问题等方面存在的典型问题。


每年发布的“负面清单”,加上监管对于行业愈发趋严的管理,这些变化都在更加精准地规范行业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在消除可能出现的潜在销售误导情况,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上述负面清单在保险行业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它不仅是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工具,也是保险公司开发合规产品、法律合规条款审核、保险代理人维护客户权益以及消费者购买保险时的重要参考。


(八)保险销售评级


3月1日,《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的正式实施,确立了销售能力分级制度,要求保险机构应以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品行等标准进行销售能力分级实行产品销售差别授权。


与此同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三项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人身保险方向)(征求意见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等级标准培训与测试大纲(人身保险方向)(征求意见稿)》及《人身保险产品销售授权管理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使得保险销售分级又进了一步。三项配套文件由“底线意识,三个能力转变,四个能力等级、五大保障需求、六项专业能力、七个功能模块”构成,明确提出人身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能力成长和评价的核心内容。


(九)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12月27日,监管机构发布《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该办法致力于指导金融机构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基因注入金融机构发展决策、业务经营的全过程、全领域,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


上述办法从合规管理架构职责及合规管理保障两个方面重点明确合规管理架构、合规文化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履职的相应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机构合规履职从高层做起,培育合规文化,提高全体员工合规意识,营造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氛围,有效保障高质量发展。


(十)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3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起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并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行旨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推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行业秩序。


上述办法的出台系落实2021年新修订《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的重要举措,对涉及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


上述办法的出台,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行政法治理念的生动体现,也为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严格执法统一了尺度。不仅落实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更是契合以高质量行政处罚实现监管“长牙带刺”的最新监管要求。


二、2025年监管趋势展望


(一)《保险法》修订持续推进


2024年9月27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谈及当前推动保险领域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金融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王胜邦表示,现在已经形成了以《保险法》为统领,以国务院颁布的三个保险方面的条例和二十余部监管规章为主体、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为适应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金融监管总局将从三方面进一步推进保险业法治建设。首要任务就是推进《保险法》修订,而此次修订旨在精准施策,目标明确,力求解决行业现存问题,推动保险业稳健前行。


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将是保险业的一次全面体检和升级,而非简单的文字修改,是要确保法律真正落地生根,发挥作用。金融监管总局将从市场准入、日常检查、现场调查到行政处罚等各个环节,层层把关,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同时,还将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紧密合作,共同织就一张覆盖保险市场的安全网。


其中“保险要打破刚性兑付”的议题备受关注。这其实是修订草案中的一项内容,旨在应对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极端风险。若保险公司遭遇资不抵债或需转让保险业务等困境,国家或将介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调整。此举虽看似令人担忧,实则旨在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毕竟,行业的稳定,关乎每一位客户的切身利益。


此次《保险法》的修订,不仅是对现有问题的深刻反思与解决,更是对未来发展的前瞻布局。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保险法》的不断完善与实施力度的加强,我国的保险行业必将迎来更加稳健、可靠的发展,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


结合24年“新国十条”及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议有关要求,为适应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金融监管总局将在三方面进一步推进保险业法治建设,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仍将是2025年保险业的重中之重。


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本的制度体系,需要系统梳理现行的保险监管制度,优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以及保险责任准备金等方面的监管制度,构建一套逻辑清晰、系统全面、要求明确、重点突出的风险为本的监管框架。


具体包括:完善保险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强化逆周期监管优化偿付能力和准备金监管政策,制定风险处置规程,健全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风险处置机制,规范保险产品设计和利益相关方权利义务,研究完善与风险挂钩的保单兑付机制。从而为保险公司的审慎经营确立清晰边界,提升保险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增强保险业的稳健性。


(三)产品结构转型再升级


2025年保险行业负债端将开始从量变走向质变,主旨在于降低负债端成本,优化产品结构,推进产品转型升级。


“新国十条” 在人身险方面,首次提出支持浮动收益型保险发展的改革要求,倡导发挥人寿保险的家庭保障和财富传承功能;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丰富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形式,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大力推广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在财险方面,对巨灾保险、气候保险、绿色保险、农业保险、农村基础设施保险、海运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责任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等多种财产险提出发展要求。


其主要监管趋势及要点:

1. 加强产品费差和产品适当性监管,增强产品供需适配度。

2. 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鼓励开发适应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新产品和专属产品,支持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丰富与银发经济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服务和保险资金支持方式。

3. 丰富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形式,鼓励面向老年人、慢病患者等群体提供保险产品。

4. 提升产品定价精准性:基础数据治理和标准化建设推动与相关行业数据共享医疗平台与健康险平台互通,健全健康保险数据指标体系,编制完善经验发生率表。


三、保险行业合规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12月27日《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其间监管设置了一年的过渡期。该办法涵盖了除、基金以外的几乎所有金融机构,持续影响相关金融机构的组织架构设计和合规、风险运营的基础逻辑。


对于保险行业来说,建议主要关注如下三点:第一,应关注实现从“被动监管遵循”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比如制度建设、人员配置、系统改造及文化建设等方面;第二,强化合规审查的内嵌功能。比如应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第三,需匹配与监管要求合适的公司合规人员队伍设置,完善内部合规考核制度及全面合规管理体系。


(二)落实公司治理要求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质效。


法律的变化对保险机构的运行最重大的影响之一就是章程的修订。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机构对外经营活动的重要文件,也是内部治理的依据,也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自治权利损害他人权益,平衡公司发展、运营安全、社会责任等等多方的利益等。


据此,保险机构在起草和修订章程时,必须遵循新《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中公司章程需重点调整的内容包括: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范围、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办法、股东权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份回购及董事会职权等内容。


(三)加强数据合规建设


随着移动应用成为金融保险机构线上展业及服务的重要渠道,数据合规性问题日益凸显。根据金融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的通知》及12月下发的《银行保险机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家保险机构在数据处理活动及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使用过程中,应尤其予以关注数据合规问题。


建议保险机构加强数据合规管理:第一,落实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在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对获取、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数据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将数据分为核心、重要、一般三个级别,并采取差异化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二,落实数据风险管理责任。落实移动应用备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外包管理、业务连续性及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管要求,强化责任落实到位;第三,完善风险监测处置机制。将数据安全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数据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及报告、事件处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流程,有效防范和处置数据安全风险。第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按照“明确告知、授权同意”的原则处理个人信息,按照金融业务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收集个人信息。保险集团内部共享和向外部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个人信息,应履行个人告知及取得同意的义务。强化合规审核节点对数据处理标准问题及非标准问题的审核力度,切实把控数据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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