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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副主任李贵方律师做客韶风法学名家讲坛讲座综述

2024-12-28


2024年12月20日上午,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韶风法学名家讲坛2024年第68期在法学楼西附一楼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k8凯发天生赢家·一触即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全球合伙人,中国行为法学会司法分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李贵方,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辩护”为主题,给大家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湘潭大学法学学部部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仕春主持。会场座无虚席,学术气氛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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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辩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李贵方副主任结合我国当前刑事辩护案件的实践,指出当前刑事辩护面临三方面的突出现象,首先他指出在当前我国的刑事立法背景之下,我国的刑事辩护需求不断增加;其次是当前我国的刑事辩护面临许多的新困难,第一是参与辩护难,占坑式辩护、出庭权被剥夺等现象层出不穷,第二是辩护方发表意见困难,辩审矛盾不断加剧,第三是实践当中羁押必要性审查、证人出庭申请、调取证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等申请落实困难,第四是庭审实质化困难,具体表现在证人出庭作证难、二审审理不开庭等方面;最后是当前我国的刑事案件辩护的有效性仍然堪忧,辩护效果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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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范围


在这一部分,李贵方副主任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了论述。他指出非法集资并非单独的一个罪名而是一系列行为,在刑法中欺诈发行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七个罪名为规制非法集资行为常用的罪名,同时他还就其中司法实践中出现率和适用率较高的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结合当前我国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实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在此之后李贵方副主任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2024年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的一系列数据,指出在全国和湖南省范围内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和案件占比仍然居高不下。


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主要特征


在这一部分,李贵方副主任从我国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发,指出我国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如下四个特点:(1)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公开性,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社会性,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4)利诱性,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当一个行为只有同时具有上述的四个特征才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


四、非法集资案件特征分析及辩护要点


基于上述非法集资行为的四个特征,李贵方副主任结合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刑事案件辩护实践,就各个特征的内涵和辩护要点进行论述。


首先是非法集资行为的非法性。李贵方副主任指出非法性的认定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形式标准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实质标准双重认定标准。针对双重标准,他结合当前我国的非法集资案件司法实践,指出当前“非法性”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形式判断标准和实质判断标准的范围不断泛化,司法解释所列举的部分行为并非金融行为,其界限难以把握。针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非法性的辩护要点,李贵方副主任认为应当从是否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是否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三个角度出发进行辩护。


其次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公开性。李贵方副主任指出非法集资行为的公开性应当从两个角度出发:行为人是否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媒体、推介会等各种方式以及行为人是否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在当前对公开性的认定过程中,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开性的认定导致打击面过大以及“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宣传”被兜底条款纳入使得认定边界模糊的两大难题。而针对公开性的辩护要点,李贵方副主任认为应当将重点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宣传手段是否具有非公开性、口口相传是否特定性、行为人是否对于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不知道或者知道但未放任,同时他还就上述三个辩护要点结合刑事案件的辩护实践进行了详细论述。


再次是非法集资行为的社会性。李贵方副主任认为对于社会性的认定应当紧扣范围的广泛性和主体的不特定性,同时结合近期的案件事实指出了两种不适宜认定为非法集资行为的情形:(1)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基于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李贵方副主任认为针对社会性的辩护要点需从两方面出发,首先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其次是行为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具有广泛性。


最后是非法集资行为的利诱性。李贵方副主任认为利诱性的内涵包括承诺性、有偿性和形式多样性,而回报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股权或其他经济利益。而行为人是否给予的承诺附加了风险条款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无息借款等商业互助行为,上述两种行为是非法集资行为利诱性辩护的考察重点。


五、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主观方面的认定及辩护


李贵方副主任指出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观方面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在主观方面故意的认定中,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的人数众多,应当结合案件中各个参与主体的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非法集资的故意,尤其是对于单位中基层的业务员工的主观方面需要谨慎判断与认定;其次针对集资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李贵方副主任结合非法集资行为的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在实践之中需要重点审查三个方面即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资金用途以及审查有无归还能力;最后他结合当前非法集资案件辩护实践指出主观方面的辩护要点应当包括两方面:(1)行为人对于集资行为是否缺乏主观故意(2)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重点审查行为人在吸收资金后是否存在挥霍或者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行为人在资金出现周转问题后是否采取救济措施以及行为人吸收的资金后是否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多个方面判断认定。


六、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及鉴定人出庭


最后,李贵方副主任就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及鉴定人出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他认为非法集资行为具有极高的专业性,需交由专业鉴定人员鉴定,同时应当重点从鉴定意见的合法性、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等八个方面进行认定。针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李贵方副主任结合我国刑诉法有关规定,从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目的和影响、不主动申请证人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以及如何设置鉴定人的发问问题等方面进行了简要介绍。


尽管由于时间原因,李贵方副主任仍有部分内容未能与参会人员分享,但李贵方副主任结合我国当前非法集资行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我国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辩护的困境、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以及辩护要点,语言平实易懂,案例生动丰富,与会人员受益匪浅。最后讲座在会场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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